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99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履約保證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6 月 09 日
- 當事人甲山林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張瀛珠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996號 原 告 甲山林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瀛珠 上列原告因返還履約保證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王炎生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萬元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20,3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9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莊惠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9 日書記官 蘇莞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