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4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0 月 20 日
- 當事人德慶建設有限公司、張澤洋、鍾天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4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德慶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澤洋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鍾天文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楊忠衡間請求還價金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1年9月20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費用。經查,本件係屬財產權涉訟案件,上訴人二人所得受之上訴利益同一,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但書之規定,不併算其價額,前開訴訟標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21,304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上訴人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9,070元(參萬玖仟零柒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第二審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上訴。另併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之規定提出上訴理由狀, 並附繕本1份到院,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0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鄧雅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0 日書記官 賴峻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