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73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印鑑章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7 月 19 日
- 當事人馥華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盛傑管理顧問有限公司、陳光憲、翁國華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736號 原 告 馥華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盛傑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光憲 被 告 翁國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印鑑章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 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6日 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111年6月9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67頁 )。詎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紙、答詢表4 紙足參(見本院卷第71至79頁),其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9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珮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0 日書記官 楊佩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