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98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3 月 31 日
- 當事人洪秋慧、洪秋圖、全家便利商店股份有限公司、葉榮廷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98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洪秋慧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洪秋圖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全家便利商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榮廷 上列當人間因111年度訴字第1985號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 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貳佰伍拾參萬柒仟伍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新臺幣參萬玖仟貳佰壹拾玖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1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黃信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1 日書記官 楊振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