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20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3 月 29 日
- 當事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許志文、合盟科技有限公司、李柏蒼、李春曄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06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訴訟代理人 劉冠輝 被 告 合盟科技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李柏蒼 被 告 李春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21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及原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及原本附表編號4關於違約金起迄日欄中「111.7.1- 清償日」記載,應更正為「111.6.10-清償日」。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及原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9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婉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9 日書記官 鄔琬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