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21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4 月 26 日
- 當事人黃梅英、大陸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黃金龍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135號 上 訴 人 黃梅英 被 上 訴人 大陸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金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40萬7,040元(計算式:占用面積23.33㎡×111年度公告土地現值146,000元/㎡=3,406,18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萬2,13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6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婉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6 日書記官 許宸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