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22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9 月 20 日
- 當事人周承漢、車麗屋汽車百貨股份有限公司、卓豐閔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210號 原 告 周承漢 被 告 車麗屋汽車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卓豐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1 節、第2 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本院於民國111 年6 月30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9 年9 月10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37頁)。但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此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本院答詢表附卷足佐(見本院卷第41至45頁),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0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惠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0 日書記官 林沂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