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227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買賣價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1 月 08 日
- 當事人柳清隆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276號 原 告 柳清隆 呂絨婷 被 告 山琳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七日內,補正被告法定代理人完整姓名及住、居所地址,逾期不補正,即裁定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而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16 條第1項第1款前段定有明文。另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定。 二、查原告起訴狀內固記載被告法定代理人之姓名「湯念國」及其住所同公司址,然湯念國表示其現在並非被告山琳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且經本院查詢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可知,湯念國並非被告山琳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又起訴應以書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住居所,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7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事項,逾期 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8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惠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9 日書記官 林沂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