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227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買賣價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4 月 14 日
- 當事人呂絨婷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276號 原 告 呂絨婷 兼 訴訟代理人 柳清隆 被 告 山琳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祥誌 賴翊芃 郭傳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因本件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5月5 日上午10時25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4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惠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4 日書記官 林沂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