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236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8 月 25 日
- 當事人和興國際企業有限公司、鄭宇恩、合晶國際有限公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368號 原 告 和興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宇恩 訴訟代理人 陳家輝律師 複代理人 王昭文律師 被 告 合晶國際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郁品蓁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澤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尚有事實未臻明瞭,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5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曹惠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8 日書記官 董怡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