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2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3 月 16 日
- 當事人遊戲橘子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劉柏園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4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遊戲橘子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柏園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薛弘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之上訴聲明第2項之上訴利益 為新臺幣(下同)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上訴聲明第3項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00元,故本件共計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 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6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賴彥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6 日書記官 蘇莞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