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307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1 月 31 日
- 當事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程耀輝、聯承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訴字第3076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訴訟代理人 官俊利 被 告 聯承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吳炎煇 被 告 陳翠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伍拾伍萬捌仟貳佰陸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壹拾玖萬元或等值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一○五年度甲類第十一期債票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聯承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聯承公司)於民國109年11月25日與原告簽訂授信總約定書、授 信核定通知書及授信額度動用暨授權約定書,並於同日向原告借款2筆,金額分別為新臺幣(下同)70萬元、30萬元, 借款期間均自109年11月27日起至112年11月27日止,並約定利息及違約金之計算方式如附表所示,且約定聯承公司如未能按期償付任一期債務,原告即宣告所有債務立即到期且應為給付,又被告吳炎煇、陳翠英(下均逕稱姓名)於109年11月25日與原告簽訂保證書,約定就聯承公司對原告所負債 務以120萬元為最高保證額度,與聯承公司負連帶保證責任 。詎聯承公司就上開借款僅分別攤還本息至111年4月26日、同年3月26日止,迄今尚積欠原告本金共計55萬8,266元及如附表所示利息、違約金未清償。為此,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清償債務等語。並聲明:㈠如主文第1項所示。㈡願以現金或等值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10 5年度甲類第11期債票為擔保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按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於言詞辯論時不爭執者,視同自認,但因他項陳述可認為爭執者,不在此限;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者,準用第1項之 規定,分別為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1項、第3項前段所明文 。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情節相符之授信總約定書、授信核定通知書、授信額度動用暨授權約定書、台幣放款利率查詢表、保證書、台北富邦銀行客戶放款交易明細表等件影本為證(見本院卷第17頁至47頁),並經本院於112年1月10日言詞辯論期日核閱原本,認屬相符(見本院卷第66頁),又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視同自認,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次按消費借貸之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478條前段、第233條第1項、第250條第1項分別 定有明文。再按數人負同一債務,明示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為連帶債務;連帶債務之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連帶債務未全部履行前,全體債務人仍負連帶責任,民法第272條、第273條分別定有明文。從而,原告與被告就本件借款既有如上約定,且聯承公司未按期返還本息,吳炎煇、陳翠英復為借款之連帶保證人,則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 之本金及利息、違約金,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經核於法尚無不合,爰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准許之。 五、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85條第2項、第390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泓璟 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1 日書記官 林俊宏 附表:(貨幣單位:新臺幣/元) 編號 借款金額 尚欠金額 借款期間 利息起算日 年利率 (按當時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定儲二年期機動利率加1%計算)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1 70萬元 39萬308元 109年11月27日起至112年11月27日 111年4月27日起至111年6月21日止 2.095% 111年5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6個月以內按左列約定利率百分之10計算,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約定利率百分之20計算。 111年6月22日起至111年9月27日止 2.22% 111年9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 2.345% 2 30萬元 16萬7,598元 111年3月27日起至111年6月21日止 2.095% 111年4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 111年6月22日起至111年9月27日止 2.22% 111年9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 2.345% 合計 100萬元 55萬8,26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