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66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權利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2 月 27 日
- 當事人宇奇實業有限公司、鍾美鳳、吳文卿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66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宇奇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美鳳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吳文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權利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即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48590元(計算式:本訴部分183333元+反訴部分265257元=448590元 ),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72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 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7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映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8 日書記官 黃頌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