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7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1 月 08 日
- 當事人郝室發生企業有限公司、郝嘉隆、張瑀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73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郝室發生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郝嘉隆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張瑀珊 李苡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經查,上訴人係就第一審判決敗訴全部,包含請求損害賠償新臺幣(下同)各1元及刊登道歉啟事部分提起上訴,則本件請求損害賠償 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2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1,500元;另有關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各應刊登道歉啟事部 分,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77條之16計徵第二審裁判費9,000元,是上訴人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合計為10,500元(計算 式:1,500元+4,500元+4,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8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連士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8 日書記官 游曉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