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20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9 月 08 日
- 當事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林謙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重訴字第204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謙浩 訴訟代理人 黃湘云 王惠銘 被 告 順耀國際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周正雄 被 告 王文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順耀國際有限公司、周正雄及王文達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6,548,025元,及如附表編號1至3之利息、違約金。 二、被告順耀國際有限公司、周正雄及王文達應連帶給付原告歐元94,877.80元,及如附表編號4至5之利息、違約金。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被告均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原告主張: 一、被告順耀國際有限公司(下稱順耀公司)邀周正雄及王文達為連帶保證人與原告於: (一)民國108年6月26日簽訂借據借款新台幣200萬元整,借款期 間自108年6月27日起至113年6月27日止,利息計付方式依「本行一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加2.11%機動計息,自 實際撥款日起,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及第5條約定逾 期在6個月以内部分照約定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照約定利率百分之20加付違約金,目前尚欠本金新台幣956,656元及應計之利息、違約金。 (二)109年4月28日簽訂借據借款新台幣150萬元整,借款期間自109年4月29日起至112年4月29日止,利息計付方式依「本行 一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加0.66%機動計息,自實際 撥款日起,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及第5條約定逾期在6個月以内部分照約定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照 約定利率百分之20加付違約金,目前尚欠本金新台幣591,369元及應計之利息、違約金。 (三)110年4月7日簽訂週轉金貸款契約(借款額度)新台幣500萬元整,借款動用期間自110年4月28日起至111年4月28日止,利息計付方式為「本行一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加年率2.36%。計付,並於111年1月24日出具借據及授信動用申請 書借款新台幣500萬元整,借款期間自110年1月24日起至111年5月24日止,利息按月計付,本金到期一次清償。並第5條約定逾期在6個月(含)以内部分照約定利率百分之10,逾 期6個月以上部分照約定利率百分之20加付違約金,目前尚 欠本金新台幣5,000,000元及應計之利息、違約金。 (四)110年4月7日簽訂綜合授信契約書,契約授信總額度合計新 台幣450萬元,授信動用期間自110年4月28日起至111年4月28日止,並於各類授信個別約定條款約定借款額度美金15萬 元整或等值之他種外幣或新台幣,並由被告順耀公司: 1、於110年8月25日出具借據及授信動用申請書借款歐元69,280元整,借款期間自110年8月25日起至111年2月21日止。按月繳息,本金到期一次清償,利率按歐元授信利率(LIBOR+3.02%)/0.9445計收,及約定逾期在6個月以内者按照約定利率 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照約定利率百分之20加付違 約金,目前尚欠原告本金歐元37,317.80元及應計之利息、 違約金。 2、於110年11月17日出具借據及授信動用申請書借款歐元 57,560元整,借款期間自110年11月17日起至111年5月16日止。 按月繳息,本金到期一次清償,利率按歐元授信利率(LIBOR+3.02%)/0.9445計收,及約定逾期在6個月以内者按照約定 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照約定利率百分之20加 付違約金,目前尚欠原告本金歐元57,560元及應計之利息、違約金。 二、查上開借款因被告順耀公司於111年2月起未依約還款,原告則據前揭被告與原告所簽訂之授信約定書第15條約定,主張上開借款視為到期。目前上開借款已有逾期多日未依約還款之情事發生,迭經催討無效,經抵銷存款後,被告目前滯欠原告本金共計新台幣6,548,025元及歐元94,877.80元及應計之利息、違約金迄未清償,並依消費借貸、(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及兩造簽立之借據(契約書),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參、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肆、本院之判斷: 一、本件原告就其上開主張之事實,已據提出授信約定書、借據(200萬元)、借據(150萬元)、週轉金貸款契約、借據及授信動用申請書(500萬元)、綜合授信契約書、借據及授信動用 申請書、客戶帳欠電腦資料表等影本各1件為證(見本院卷第17至59頁)。與所述相符。又被告均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 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爭執,自堪信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正。 二、從而,原告依借據之約定及消費借貸、連帶保證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2 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 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因此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8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毛崑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8 日書記官 童淑敏 附表:順耀國際有限公司 編號 尚欠本金 年利率 利 息 起算日 違約金 起算日 利 息 計算方法 違約金 計算方法 1 新台幣 956,656元 3.20% 111/3/9 111/4/10 自左列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各按左開利率計算 。 自左列違約金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内,按左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6個月以上,按左列利率百分之20。 2 新台幣 591,369元 1.75% 111/2/28 111/3/29 3 新台幣 5,000,00元 3.45% 111/2/24 111/2/25 4 歐元 37317.80元 3.197459% 111/3/9 111/4/10 5 歐元 57560.00元 3.197459% 111/2/17 111/3/18 合計 新臺幣 6,548,025元 歐元 94,877.8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