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20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0 月 11 日
- 當事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林謙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204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謙浩 訴訟代理人 黃湘云 王惠銘 被 告 順耀國際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周正雄 被 告 王文達 上列聲請人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8日所為之 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附表編號3尚欠本金欄「新台幣5,000,00元 」記載,應更正為「新台幣5,000,000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毛崑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1 日書記官 童淑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