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36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9 月 27 日
- 當事人慶名醫療器材有限公司、李門重、李宗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36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慶名醫療器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門重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宗嶸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利展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7,149,999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07,67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7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雅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7 日書記官 廖宇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