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40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5 月 25 日
- 當事人台塑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廖秋惠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403號 上 訴 人 台塑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秋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信正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5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2,5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5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瑞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5 日書記官 曾怡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