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46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9 月 30 日
- 當事人汪蘭玲、司馬特行銷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林昱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464號 原 告 汪蘭玲 被 告 司馬特行銷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昱安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00萬元,應徵收第 一審裁判費60,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30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千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30 日書記官 李育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