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54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8 月 10 日
- 當事人曄拓保養品股份有限公司、賴明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548號 上 訴 人 曄拓保養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明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周家銘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6月27日本院111年度重訴字第54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00萬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0,6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0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古秋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0 日書記官 劉馥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