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10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4 月 12 日
- 當事人陳彥甫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107號 聲 請 人 陳彥甫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司催字第568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0年12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2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乃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2 日書記官 李振臺 支票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107號 編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備考 001 寄居蟹租屋有限公司 華南商業銀行三重分行 110年8月6日 19,900元 JE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