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1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3 月 29 日
- 當事人唯豪機械有限公司、梅志豪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110號 聲 請 人 唯豪機械有限公司即莛菖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梅志豪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573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0年12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9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徐玉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9 日書記官 黃奎彰 支票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000110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新台幣) 001 揭發實業有限公司李榮發 永豐銀行五股分行 110年7月15日 102,480元 27799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