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16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4 月 28 日
- 當事人蔡美慧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160號 聲 請 人 蔡美慧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於民國111年4月25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所有如附表所示證券不慎遺失,業經本院110年度司催字第723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限已經屆滿,又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聲請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如附表所示證券業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723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本院亦依聲請人之聲請,於民國110年11 月2日公告該裁定於法院網站等情,此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 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因本件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權利期間為3個月,業於111年2月2日屆滿,迄今均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8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雅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8 日書記官 蘇 泠 附表 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文麥股份有限公司 78ND0000000 0 1 1000 002 文麥股份有限公司 78ND0000000 0 1 1000 003 文麥股份有限公司 78ND0000000 0 1 1000 004 文麥股份有限公司 78ND0000000 0 1 1000 005 文麥股份有限公司 78ND0000000 0 1 1000 006 文麥股份有限公司 78ND0000000 0 1 1000 007 文麥股份有限公司 78ND0000000 0 1 1000 008 文麥股份有限公司 78ND0000000 0 1 1000 009 文麥股份有限公司 78ND0000000 0 1 1000 010 文麥股份有限公司 78ND0000000 0 1 1000 011 文麥股份有限公司 79ND0000000 0 1 1000 012 文麥股份有限公司 79ND0000000 0 1 1000 013 文麥股份有限公司 79ND0000000 0 1 1000 014 文麥股份有限公司 79ND0000000 0 1 1000 015 文麥股份有限公司 79ND0000000 0 1 1000 016 文麥股份有限公司 79ND0000000 0 1 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