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34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8 月 05 日
- 當事人寬盈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除字第346號 聲 請 人 寬盈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原名殷商餐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家澤 代 理 人 殷武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28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法定代理人「林超凡」記載,應更正為「陳家澤」。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5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信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5 日書記官 黃曉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