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38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8 月 19 日
- 當事人莊景昌、林雪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385號 聲 請 人 莊景昌 代 理 人 林雪娥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234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1年7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9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莊惠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9 日書記官 蘇莞珍 附表: 股票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385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1. 中國砂輪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091-ND-0022448-1 1 1,000 2. 中國砂輪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091-NX-0003814-5 1 1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