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39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9 月 22 日
- 當事人李天偕、李施美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395號 聲 請 人 李天偕 代 理 人 李施美英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附表所示證券,業經本院以111 年度司催字第286 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 年8 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2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宋家瑋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2 日書記官 張韶安 股票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395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北基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更名為:北基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0084-ND-0000000-0 1 1000 002 北基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更名為:北基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0085-ND-0000000-0 1 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