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5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1 月 29 日
- 當事人南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蔡漢凌、黃柏華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532號 聲 請 人 南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漢凌 代 理 人 黃柏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司催字第344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1年9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9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徐玉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9 日書記官 王思穎 支票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000532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新台幣) 001 寶程國際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上商業銀行北三重分行 110年12月28日 124,146元 NSA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