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5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1 月 30 日
 - 當事人瑞陞營造有限公司、黃三華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535號 聲 請 人 瑞陞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三華 訴訟代理人 張文生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440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1年11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賴彥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書記官 蘇莞珍 支票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備考 1 瑞陞營造有限公司 黃三華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鶯歌分行 111年7月16日 100,000元 GZ04304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