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54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2 月 22 日
- 當事人康庭環衛股份有限公司、張諾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549號 聲 請 人 康庭環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諾凌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438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1年11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2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惠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2 日書記官 林沂㐵 附表: 支票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549號 編 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新台幣) 支票號碼 備考 001 美樂星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臺灣銀行五股分行 111年4月30日 12,600元 AG72236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