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5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1 月 31 日
- 當事人林書弘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552號 聲 請 人 林書弘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486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11月18日屆滿,迄今均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泓璟 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1 日書記官 林俊宏 支票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552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備考 1 忠欣國際有限公司劉瑞宗 新北市鶯歌區農會 111年8月10日 149,000元 FA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