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5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2 月 22 日
- 當事人新光鋼鐵股份有限公司、粟明德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561號 聲 請 人 新光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粟明德 訴訟代理人 蔡孟翰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412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1年11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2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鄧雅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2 日書記官 賴峻權 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561號 編 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新台幣) 支票號碼 備考 1. 新光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粟明德 第一商業銀行長泰分行 111年5月6日 25,359元 AT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