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56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2 月 20 日
- 當事人合勤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李柏憲、魏德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569號 聲 請 人 合勤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柏憲 代 理 人 魏德昌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35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11月18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0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高文淵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0 日書記官 廖美紅 本票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569號 編號 發 票 人 發 票 日 到 期 日 金 額 (新臺幣) 本 票 號 碼 備考 1 熊敏營造有限公司 109年11月13日 111年7月13日 2,939,166元 TH1720916 2 熊敏營造有限公司 109年11月13日 111年7月13日 2,939,166元 TH1720917 3 熊敏營造有限公司 109年11月13日 111年7月13日 2,939,166元 TH1720914 4 熊敏營造有限公司 109年11月13日 111年7月13日 2,939,166元 TH17209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