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勞執字第1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准予強制執行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1 月 27 日
- 當事人劉峯吉、郭光偉即睿進企業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執字第133號 聲 請 人 劉峯吉 相 對 人 郭光偉即睿進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新北市政府於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七月五日所處理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有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結果欄所載,關於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柒萬伍仟元之調解成立內容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於民國112年7月5日經新北 市政府勞工局指派調解人進行調解,雙方調解成立,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工資、資遣費新臺幣(下同)15萬元在案。惟相對人僅給付聲請人第1期75,000元,其餘75,000元迄今仍 未履行,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之上列主張,業據其提出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資料等為證,堪信為真。又上列調解成立內容亦核無勞資爭議處理法第60條所規定,法院應駁回其強制執行裁定之聲請之情形,是聲請人聲請就相對人應給付75,000元之調解成立內容部分裁定准予強制執行,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7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楊千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7 日書記官 劉雅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