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勞執字第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准予強制執行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5 月 25 日
- 當事人林若瑜、劉世奎即貴妃商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執字第20號 聲 請 人 林若瑜 相 對 人 劉世奎即貴妃商行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新北市政府於民國一一二年四月十八日所處理有關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結果欄所載,關於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新臺幣參萬零貳佰捌拾捌元之調解成立內容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因薪資等爭議,於民國(下同)112年4月18日經新北市政府委託社團法人新北市勞資關係關懷協會指派調解人進行調解,雙方調解成立在案。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薪資、資遣費、退休金等新台幣(下同)30,288元,爰請求鈞院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 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有關薪資等爭議,前經新北市政府委託社團法人新北市勞資關係關懷協會指派調解人於112年4月18日調解成立在案,調解成立內容為:「1.申請人與對造人雙方同意調解方案,達成和解共識,本案調解成立。2.申請人與對造人雙方合意:對造人應給付……林若瑜30,288元(含 積欠工資、資遣費、勞退金)、……,以作為本爭議案標的之 和解條件。◎上述和解金款項……林若瑜30,288元(含積欠工 資、資遣費、勞退金)、……,對造人應於112年5月16日下午 4:00前以手機轉帳方式轉入申請人林若瑜(822中國信託000000000000)帳戶內。」,業據聲請人提出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影本為證,堪信屬實,是聲請人聲請裁定就相對人未給付之30,288元准予強制執行,合於法律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 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5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劉以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5 日書記官 許慧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