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勞小字第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資遣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6 月 15 日
- 當事人許文馨、裕邦資訊有限公司、梁家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小字第31號 原 告 許文馨 被 告 裕邦資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家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七月二十六日下午二時四十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5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楊千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6 日書記官 劉雅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