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勞小字第9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1 月 09 日
- 當事人耀明新能源投資有限公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小字第9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耀明新能源投資有限公司(原耀明新創能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梅櫻 代 理 人 謝銘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佳穎間請求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9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9 日書記官 李依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