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勞聲字第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8 月 14 日
- 當事人昌慶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鄒文欽、勝隆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薛郁翰、蒲陽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聲字第3號 聲 請 人 昌慶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鄒文欽 聲 請 人 勝隆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薛郁翰 聲 請 人 蒲陽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鄒文欽 共 同 代 理 人 賴彥杰律師 廖苡智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王玉蘭間就本院112年度重勞訴字第5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一一二年度重勞訴字第五號請求給付損害賠償事件中華民國一一二年六月二十六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 本案經證人蕭義韋、陳淨芬於民國(下同)112年6月26日到庭證述,原告嗣後核對筆錄後發現部分證人筆錄記載有語意不清之情形,爰依規定聲請交付112年6月26日言詞辯論程序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 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 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第1 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持有第1 項法庭錄音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亦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 條第1 項、第3 項、第4 項及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 第1 項所明定。 三、經查,聲請人為本院112年度重勞訴字第5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之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復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依照規定,其聲請交付本件112年6月26日開庭之法庭錄音光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聲請人並應依前開規定支付費用。又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特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4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劉以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4 日書記官 許慧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