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勞訴字第10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加班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11 月 29 日
- 當事人劉芮伶、三重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李博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訴字第106號 原 告 劉芮伶 訴訟代理人 涂惠民律師 被 告 三重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博文 訴訟代理人 苗怡凡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加班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一月十六日下午四時,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楊千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書記官 劉雅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