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勞訴字第1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1 月 31 日
- 當事人丁昭萃、美麗華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黃世杰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訴字第137號 原 告 丁昭萃 被 告 美麗華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世杰 訴訟代理人 尹景宣律師 郭瑋萍律師 吳婕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月○日下午四時十 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劉以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書記官 許慧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