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勞訴字第1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加班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7 月 31 日
- 當事人張永念、首都客運股份有限公司、李博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訴字第138號 原 告 張永念 被 告 首都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博文 訴訟代理人 葉繼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加班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年○月○○日下午四時 十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千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書記官 劉雅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