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原簡上字第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7 月 24 日
- 當事人高培德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原簡上字第4號 上 訴 人 高培德 邱麗敏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亮佑律師 雷麗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國選、儒祥通運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上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元(計算式:370,187+8,942+8,075+7 0,000+124,800+80,000+66,560=728,564),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 ,895元,扣除上訴人已繳納之裁判費11,730元,上訴人仍應補繳裁判費16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4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傅紫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4 日書記官 羅婉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