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字第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選派清算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3 月 15 日
- 當事人臺北市稅捐稽徵處、倪永祖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字第11號 聲 請 人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 法定代理人 倪永祖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鉫勝企業有限公司選派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因非財產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非訟 事件法第14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上開聲請費用未預納者, 法院應限期命聲請人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同法第26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為大東盛營造有限公司選派清算人,未據繳納聲請費用,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月17日裁定命聲請人於5 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112年1月31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聲請人逾期迄今仍不補繳預納聲請費用,應駁回其聲請,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5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徐玉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5 日書記官 王思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