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字第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選派清算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3 月 22 日
- 當事人臺北市稅捐稽徵處、倪永祖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字第11號 聲 請 人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 法定代理人 倪永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選派清算人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15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正本案由欄關於「鉫勝企業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大東盛營造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2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徐玉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2 日書記官 王思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