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字第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選派檢查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9 月 26 日
- 當事人協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高永生、高偉勝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字第22號 抗 告 人 協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永生 相 對 人 高偉勝 上列當事人間因112年度司字第22號選派檢查人事件,抗告人對 於本院民國112年9月6日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惟未據繳納抗告 費。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18規定,向本院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6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泓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6 日書記官 林俊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