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00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4 月 19 日
- 當事人連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黃仁埈、鄧揆瑞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0037號 債 權 人 連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仁埈 債 務 人 鄧揆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柒拾參萬陸仟肆佰捌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九四計算之利息,暨逾期第一期參佰元,逾期第二期柒佰元,逾期第三個月壹仟貳佰元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金連續收取以三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9 日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