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36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6 月 07 日
- 當事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凌忠嫄、上弘裝潢工程有限公司、許揚崇、許巧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3621號 債 權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債 務 人 上弘裝潢工程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許揚崇 人 1號5樓 債 務 人 許巧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捌拾參萬玖仟柒佰零貳元,及自民國(下同)一百一十二年二月七日起至一百一十二年三月十四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點四一計算之利息,及自一百一十二年三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點五四計算之利息;暨自一百一十二年三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7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