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729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6 月 26 日
- 當事人許金瑞即大輪水電工程行、隆豪營造有限公司、徐福明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7293號 債 權 人 許金瑞即大輪水電工程行 債 務 人 隆豪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福明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已就本件請求之票號NSA0000000號支票向付款行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北三重分行提示遭拒絕付款之釋明證據(如退票理由 單等)。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6 日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