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95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7 月 18 日
- 當事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蘇添財、豪天礦業股份有限公司、楊武雄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9517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添財 債 務 人 豪天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武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仟肆佰零玖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932797號電信設備,因欠費未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12年05月止,共積欠 電信費新臺幣8,409元正,迭經催繳,迄未清償。 (二)相關欠費子號: 932797。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8 日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