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2287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9 月 12 日
- 當事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施瑪莉、王麗菁即雲泰小食館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22871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瑪莉 非訟代理人 許皓妤 債 務 人 王麗菁即雲泰小食館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參拾陸萬肆仟伍佰柒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2 日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12年度司促字第22871號 編號 請求金額 (新臺幣) 利息 違約金 期間(民國) 年利率 期間(民國) 年利率 001 364,579元 112年1月18日起至 112年3月26日止 2.435% 112年2月19日起至 112年3月26日止 0.2435% 112年3月27日起至 112年8月3日止 2.56% 112年3月27日起至 112年8月3日止 0.256% 112年8月4日起至 清償日止 3.56% 112年8月4日起至 112年8月18日止 0.356% 112年8月19日起至 清償日止 0.712%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