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231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9 月 23 日
- 當事人國票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王祥文、張世輝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23110號 債 權 人 國票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祥文 債 務 人 張世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 ㈠新臺幣(下同)壹拾貳萬陸仟柒佰陸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八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㈡違約金新臺幣參萬貳仟捌佰陸拾伍元。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3 日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